时 间 记 忆
最 新 评 论
专 题 分 类
最 新 日 志
最 新 留 言
搜 索
用 户 登 录
友 情 连 接
博 客 信 息


 
 
   
 
 
以己名义替人租车对方失踪租者担责
[ 2007-10-14 21:33:00 | By: u1cd9 ]
 

以己名义替人租车对方失踪租者担责

  我以自己的名义替朋友在出北京租车公司租赁了一辆车,并签订了租赁合同。但两个月租期届满之后,朋友连人带车都不见了,他既未将车还北京租车公司,也未继续付租金。

  出租汽车公司找到我,要我返还车辆和有效证件,支付拖欠的租金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,如果我不还车,则应按车辆的残值(折旧后的价值)进行赔偿。否则就上法院告我,请问法院会支持出租车公司的请求吗?

  李春荣法官:你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汽车租赁公司签了租赁合同,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,你就成为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。

  合同生效后,你就负有及时支付约定的租金,并在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,依约将车辆及有效证件返还出租车公司的义务。

  虽然你所租的车因为朋友的原因而下落不明,但你作为车辆的承租人仍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合同另一方——出租车公司承担合同上的责任,况且你本身也对车辆保管不善,也存在过错。

 
 
  • 标签:租车 
  •  
         
       
         
    Powered by Oblog.